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内容包括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担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执行争议的协调;执行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九条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