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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改
释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更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如果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又发现确有错误时,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错机制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一、行政处罚没有收据,属于违法还是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收据,属于违法的,但是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罚款没有收据属于违法违规执法,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举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环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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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