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使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使用者的工作任务,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提出拒绝纠正的; (5)根据本法第26条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追究)。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生病或非工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劳动者和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合同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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