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抱养孩子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抱养孩子的收养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其抱养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抱养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抱养女性的,抱养人与被抱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抱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抱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抱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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