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会导致票据追索权诉讼会被驳回起诉,导致维权成本的增加。 《票据法》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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