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父母的。如果父母不能承担起抚养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未成年父母死亡的监护人顺序 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者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