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取得不当利益;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受益、受损、因果关系和无法律根据。不当得利的权利主体是受损失的人,债务人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权利主张一方需要证明前三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结语 基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权利主张一方应对受益、受损和因果关系进行证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返还,但需排除履行道德义务、债务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的情况。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通常采用权利主张者举证的原则。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以实现实体真实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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