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向乙处购买比熊犬,乙承诺犬种为纯种,双方交易数月后,甲得知所购之犬为串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①甲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是求购纯种比熊犬一只,乙实际交付串儿,有违诚信原则,损害了甲的信赖利益(甲基于对乙的信赖而发出要约); ②乙与甲达成买卖合同,因乙存有欺诈行为,该宠物买卖合同系可撤销合同,甲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请求之诉; ③甲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乙的欺诈行为时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过时不提起,撤销权消灭; ④甲在行使撤销权后,买卖合同被撤销,乙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买卖物(串儿),但乙应支付甲与其订立合同及甲饲养该狗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⑤乙交付该狗时,甲取得该狗的所有权,如因甲知该狗不是纯种犬时,怠于饲养照料,至撤销权行使时,该犬伤病或死亡,甲应向乙负赔偿其相应价额的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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