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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反担保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杨某向张某借款,一直没还,李某和朱某担保。2009年2月的一天,李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是张某持原来的那张借据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给付5.35万元借款及1万元违约金。张某在诉状中称,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如约归还,与另一保证人朱某“下落不明”,故要县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这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于3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出乎李某意料的是,除原告张某以外,杨某与朱某也都来到了法庭。看到突然现身的杨某,李某气不打一处来,可杨某一番信誓旦旦又让李某顿时释怀:“这是我们表兄弟之间的债务纠纷,不会让你这个外人承担责任的。”接着,杨某又劝说李某与张某“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再由杨本人提供“反担保”,说如此一来,还款责任最终还是须由杨某承担。李某本想给法官说出借据上的“签名”和“指印”并非自己所为的实情,这话也被杨某给挡了回去。同时,张某也“大度”地表示,只要李某同意和解,自己就放弃利息及违约金。
    李某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觉得杨某的“反担保”之说有点“纠结”,但转念一想,自己认下账来再与张某“和解”,既于己无损,又对杨某有益,为了再“帮”杨某“一把”,就当庭与张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经法院的调解书确认。协议明确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李某借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计1.3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于当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某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杨某和朱某则自愿为被告李某还款提供担保。协议同时还写明,若被告不按期还款,则原告可按5万元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本以为,有了这份调解书,自己就能撇清干系了,谁知杨某再度失信,3个月的期限过后仍没践约还款,而张某则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李某的工资被查封并被扣划。偏偏祸不单行,这时李某的孩子被检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亟待手术,家里正是用钱的关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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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