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
释义 | 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保证期间一致。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一、第三人提供担保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提供担保是用来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民法典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反担保人指的是什么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才能成立;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余人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务人才能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依法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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