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与反担保的概念及区别 |
释义 | 反担保在债务纠纷中的应用及其风险。一位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成为债权人。担保人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然而,当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债务人无力偿还可能导致追偿权落空。在案例中,担保人李某因借款人未还款被起诉,与借款人和解并提供反担保。然而,借款人再次失信,担保人的工资被查封,家庭陷入困境。这突显了反担保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杨某向张某借款,一直没还,李某和朱某担保。2009年2月的一天,李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是张某持原来的那张借据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给付5.35万元借款及1万元违约金。张某在诉状中称,借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如约归还,与另一保证人朱某“下落不明”,故要县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这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于3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出乎李某意料的是,除原告张某以外,杨某与朱某也都来到了法庭。看到突然现身的杨某,李某气不打一处来,可杨某一番信誓旦旦又让李某顿时释怀:“这是我们表兄弟之间的债务纠纷,不会让你这个外人承担责任的。”接着,杨某又劝说李某与张某“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再由杨本人提供“反担保”,说如此一来,还款责任最终还是须由杨某承担。李某本想给法官说出借据上的“签名”和“指印”并非自己所为的实情,这话也被杨某给挡了回去。同时,张某也“大度”地表示,只要李某同意和解,自己就放弃利息及违约金。 李某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觉得杨某的“反担保”之说有点“纠结”,但转念一想,自己认下账来再与张某“和解”,既于己无损,又对杨某有益,为了再“帮”杨某“一把”,就当庭与张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经法院的调解书确认。协议明确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李某借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计1.3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于当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某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杨某和朱某则自愿为被告李某还款提供担保。协议同时还写明,若被告不按期还款,则原告可按5万元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本以为,有了这份调解书,自己就能撇清干系了,谁知杨某再度失信,3个月的期限过后仍没践约还款,而张某则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李某的工资被查封并被扣划。偏偏祸不单行,这时李某的孩子被检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亟待手术,家里正是用钱的关头。 结语 经过一番曲折的纠纷解决过程,李某最终陷入了困境。在法庭调解书的约束下,他与张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同时杨某和朱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了保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杨某并未按时履行承诺,导致执行程序的启动,给李某带来了更多的困扰。此时,李某的孩子急需手术,而家庭正面临经济压力。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借款及担保事务中,要谨慎选择担保人,确保其信誉和履约能力。同时,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是至关重要的,以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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