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