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缺乏部门间协调机制 |
释义 |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然而尽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受援人办理机关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仍然只是律师的义务,而与己无关。因此,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查档、复印等费用不予减免。在法律援助诉讼案中,受援人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5、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收费吗 1、不收费。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 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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