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居民家庭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商业服务网点垃圾、清扫保洁垃圾、交通物流场站垃圾、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具有生活垃圾属性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时,应经预处理改善污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泥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的规定外,尚应达到以下岩土力学指标的规定: 1无侧限抗压强度≥50kN/m22十字板抗剪强度≥25kN/m2; 3渗透系数为10-6cm/s0-5cm/s。 (3)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经处理后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条件,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时应设置与生活垃圾填埋库区有效分隔的独立填埋库区。 (5)填埋物应按重量进行计量、统计与核定。 (6)填埋物含水量、可生物降解物、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有条件的填埋场宜采取机械一生物预处理减量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简称填埋)处理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