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竣工证明文件、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一、房屋重建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需要重新办理。应当自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1、立项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 7、其他有关证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