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付清收购企业产权是否完整? |
释义 | 合同约定决定收购企业产权行使股东权利,未约定时根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在收购流程中,包括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企业、信息搜集、谈判、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签署协议、董事会决策等步骤,最后完成注册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收购企业的交易双方是您和出让企业的转让方,您的收购资金也是支付给转让方的,而拥有企业的产权是您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成立于双方签署合同时,那么究竟是在收购合同订立时您就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还是在支付转让方资金达到一定量时才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是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完全是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详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转让人、受让人以及企业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企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人实际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企业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如果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方发生转移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企业股东。 企业收购的流程大致如下: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具体收购业务流程阶段: 8、尽职调查; 9、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10、审计、评估; 11、确定成交价; 12、上报项目建议书; 13、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14、董事会决策程序;完成后进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5、资金注入; 16、办理手续; 17、产权交接; 18、变更登记。 结语 根据合同约定,收购企业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的具体时机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通常会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如果受让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尚未办理完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应认定转让人为企业股东。企业收购的流程包括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企业、信息搜集、谈判、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成交价确定、签署并购协议书、董事会决策、资金注入、办理手续、产权交接和变更登记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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