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直接包含的关系吗 |
释义 | 一、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直接包含的关系吗 1、二者不是直接包含的关系。 2、采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3、采矿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为基础,具有严格的排他土地使用权,即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也就是经济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权利”。 4、这里指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设定的土地使用权; 5、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6、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3)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4)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5)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6)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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