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1、公司依法设立 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 2、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其包括和种财产的请求权和对公司的共同管理权。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应填写《开业登记申请表》并作股东资格登记。如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则要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以记载股东的变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一般说来,股东资格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这是一种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通过登记才能产生股权的公信力,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因而,一此所谓的隐名股东和一些股东资格存在形式和实质瑕疵的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的不良后果甚至被确认为无效。 一、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而言,在形式上有更严格的要求。执业律师在参与此类问题时,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股权的出让方将转让股权的情况正式报告目标公司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公司股东会或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正式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如董事会故意不召集或故意拖召集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起诉目标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合同期限的确定,可依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东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需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此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权;如其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既不表示赞成,又不表示反对转让的,或其没有出席亦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而视为弃权的,均应作出视为同意转让的理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的会签意见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所谓会签是指全体股东在征求意见的文件相继签署自己的书面意见的行为。股东会决议则是全体股东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议事、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法律文件。由于股东会议事程序有着法定的程序要求,因而不能用会签的方式加以代替。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2、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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