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情形 |
释义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某一特定成员丧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客观存在。相对消灭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因放弃而消灭。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随时可以放弃,但应当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权人,以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因转让而消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原来的使用权人就会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合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因撤销而消灭。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权,村民从而就会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消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而消灭原来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原来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请求相应损失的补偿的权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消灭原设定的使用权。在这些消灭情形中,只有因土地灭失及国家和集体的征收才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其他任何情形都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在具体实践中,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也很多见,但这种使用权消灭的前提是征收程序的合法完成。 一、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用以建筑住房的土地,包括已建住房用地和经批准待建住房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一般还包括厨房、牲畜圈舍等附着物用地和采光、通道、天井、滴水、排水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使用权由村民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户对宅基地上的建房、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受法律的长期保障。除非有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和侵犯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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