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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险一金怎么转到新单位,五险一金在离职后是否可以退款
释义
    本文介绍了五险一金转移、离职后是否可以退款以及离职后如何处理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需要本人到社保中心填写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转移窗口办理转移;如果在统筹地区内或同一市内,当从某单位辞职后,只需该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新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社保关系自动转入新单位。五险一金在离职后可以退还的情况包括:外地农村户籍、住房公积金和参保人达到退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五险一金转移到新单位的方法
    如果您需要将五险一金转移到新单位,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五险一金随同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
    1.如果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本人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等,到社保中心填写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转移窗口办理转移;
    2.如果在统筹地区内或同一市内,当从某单位辞职后,只需该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新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社保关系自动转入新单位。
    二、五险一金在离职后是否可以退款
    五险一金退款有严格条件,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才能退:
    1.外地农村户籍:离职后可以申请退还个人缴费,但单位缴纳的部分不能退还;
    2.如果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只能退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属于单位缴费,不可退;
    3.五险一金中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退还,即您和公司缴纳的资金全部可以退还;
    4.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且已满15年未缴费;
    5.退保用于重复参与和终止劳动关系;
    6.被保险人定居国外,被保险人死亡。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不可退款。
    三、离职后如何处理五险一金
    离职后五险一金处理方式是:
    1.养老保险
    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
    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
    拓展延伸
    在离职后,离职者需要关注五险一金的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劳动者个人也需要在离职前将个人社保账户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做好相应准备。
    离职后,离职者应尽快到社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的正常缴费。同时,离职者还需关注个人社保账户的余额,如有剩余资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将资金领取到账。
    另外,离职者在离职前还需确保自己已将所有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全部缴纳完毕,以免出现滞纳金或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离职者还需注意,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离职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离职后五险一金的处理关系到离职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离职者在离职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遇到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结语
    离职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五险一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在离职后可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退还。离职后,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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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