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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技能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杭州技能人才引进落户的办理流程和地点。申请人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交给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行核准,再予办理。办理地点包括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和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中午和星期日可预约值守。办理依据是《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2)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二、杭州技能人才引进落户办理地点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西溪路152号)1楼综合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值守、星期日预约值守。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55号)1楼综合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值守、星期日预约值守。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55号)1楼综合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午值守、星期日预约值守。
    三、杭州技能人才引进落户办理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推进人才落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州技能人才引进落户所需材料及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 学历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证明,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3. 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如职业资格证书等。
    4. 劳动合同: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5.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7. 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申请人应填写《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
    8.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科研成果等。
    申请人应准备以上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结语
    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办理地点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西溪路152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武林巷55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55号)。办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夏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办理依据为《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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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