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方甲公司与卖方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发货前三天支付全额贷款。甲把银行汇票传真给乙,在得到货物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并到银行做退票处理。 这种情况下,甲如果对不付货款在主观上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乙要求对方按时付款,如果到期还不还款,可以就买卖合同的约定起诉甲违约,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如果确定甲主观上有欺诈和非法占有目的,则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票据法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