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将行政处罚定义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准确区分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九条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和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类型,修订内容与今年初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二级、三级案由的规定进行了衔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