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
释义 |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力、执行效力、解释效力以及说服力等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一定的裁量性、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和无偿为原则等特征。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有法律根据,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以及执行力等效力。 法律分析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 1. 产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会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2. 约束力:行政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即行政主体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产生实际影响。 3. 执行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执行效力,即行政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执行和落实,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4. 解释效力:行政行为也具有解释效力,即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解释,以确保行政行为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5. 说服力:行政行为也具有说服力,即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可以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的态度和行为,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拓展延伸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行政行为的主动性: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主动采取的行动,而非受到外部压力或事件影响而做出的反应。 3.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经过相对人的同意或参与。 4.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行为得到执行。 5. 行政行为的可控性:行政行为可以被控制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6. 行政行为的明确性: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表述和适用范围,避免模糊或歧义。 7. 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行政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更,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主动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可控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力、执行效力、解释效力以及说服力等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一定的裁量性、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以及无偿为原则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四十二条\t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四十一条\t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2017-06-27)\t第六十三条\t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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