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追认的法律效果 |
释义 | 合同的追认权是指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合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方式进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应对代理人的追认设定时间限制。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 法律分析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了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地拖延追认,使狭义无权代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应当对代理人的追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并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地拖延追认,应对代理人的追认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区分是否已行使催告权。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获得的利益。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时,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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