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使用方式: (1)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水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支票内容和签发日期,但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更改时须由签发人在更改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且账户须有足够的支付金额; (2)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 (3)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 (4)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