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当事人死亡后还有没有效 |
释义 | 格式条款当事人死亡后还有没有效 一、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当事人死亡后还有没有效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对于人身性质的合同,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能力、品格的信任,主体的死亡使合同的继续履行丧失了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九十一条合同终止;对于财产性质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即终止,如果当事人也未作如此约定,基于稳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可以适当地突破合同相对性,认为合同并不即行终止。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即使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并不即行终止,也不必然能得到履行,问题从合同法向度转化到继承法的向度。继承人愿意继承,财产性质的合同才能得以履行;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则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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