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提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涉外刑事辩护审理程序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二)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四)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五)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涉外刑事案件有别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是一类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因为它涉及到两个甚至是多个国家,若是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起国与国之间出现纷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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