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 |
释义 | (一)行政程序 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 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任选一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方虽然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关于可撤销婚姻中,对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往往还是先由他们协商分割。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或者产生了什么纠纷的话,则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分割财产。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时,如果是共同生产和生活行政的债务有双方协议偿还,如果协商不妥或无法达成一直意愿的话,再由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负连带责任;针对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大类,相关法律条例对此做出过明细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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