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翻案后经济损失谁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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