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戒毒程序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强制戒毒规定及戒毒程序概述:吸毒成瘾人员拒绝社区戒毒、在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违反戒毒协议或再次吸食毒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戒毒人员继续康复并回归社会。公安局负责审核审批材料,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相关材料。决定书填写多份,分发给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法律分析 一、强制戒毒的规定是哪些 1、强制戒毒的规定是:吸毒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戒毒程序有哪些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2、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3、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结语 强制戒毒的规定明确了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包括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或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以及再次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程序包括投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诊断评估、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批准、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等。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审批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材料应包括相关表格和协议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需按规定填写并存档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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