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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没拿到怎么办?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第十八条则明确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可视为无效。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合同的情况,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署新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并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是一式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进行保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给劳动者合同的话,合同可视为无效。并且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要求用人单位机遇自身一定的赔偿。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可参考该法的第二章。在这个章节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明确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基本信息。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工作岗位和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同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禁止用人单位使用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结语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合同制度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并申请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未交付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等。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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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