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