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超期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监狱超期羁押罪犯的,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的危害如下:损害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如果案件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侦查机关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超期羁押会被逮捕吗?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超期羁押,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依法批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总的来说,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或者是后期服刑阶段,是不允许出现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的,如果已经被关押在监狱,说明法院已经定罪量刑,服刑之前被羁押的时间本身就可以折抵刑期,监狱在刑期届满后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不能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相关国家机关需要承担支付国家赔偿的责任,相关司法职员有可能会受到降职等处分,若是超期羁押是由于某特定的司法职员玩忽职守,或者是滥用职权才造成的,那么相关职员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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