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交通事故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等内部道路,只允许特定车辆临时通行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围。在上述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的,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市、县公安局有明确管辖分工的,按照其管辖分工执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在非道路范围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 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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