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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管部门应当记录交通事故中哪些内容
释义
    交管部门记录交通事故中内容有: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人员伤亡;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危险品种类等;
    5、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车型、颜色、特点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等相关情况。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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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7: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