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要求如下:1、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3、对有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