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罚请求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情况: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犯罪人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必须承认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的并存,两者的并存其实是指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