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的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有权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医生不是任意的行使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使才有效: 精神病患者或自杀未遂等拒绝治疗时,甚至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 对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 在进行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一旦出现高度危险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性治疗,以保护病人的利益; 危重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一旦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医生有权隐瞒真相。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要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的健康、增进病人的幸福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