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过婚再婚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居民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双方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二)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双方的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出具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双方离婚证明或者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双方的离婚证明,或者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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