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否撤销 |
释义 | 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因意思表示之有瑕疵,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抛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继续生效。 一、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别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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