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贵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到交通城管局提出申请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城管综合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城管审批科经办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门意见。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城管审批科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审批窗口领取;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贵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和第十九条第四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等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同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符合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要求和批准的设计要求 (三)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五)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七)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八)一些重点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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