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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自释放被拘留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释义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该罪行侵犯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相比,私放在押人员罪构成不以脱逃成功或严重后果为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则处以更重的刑罚。这一罪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相关执法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意思?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2、客观上表现为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如伪造公文、篡改刑期而将罪犯放走;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明知是罪犯脱逃而故意不追捕、不阻拦。释放的地点可以在关押场所,也可以在押解途中,也可以狱外作业场所。
    3、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如因间接故意或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应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
    (三)认定
    1、本罪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放在押人员的,刑法对此作了独立规定,应按照私放在押人员罪处理。
    2、本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行为对象上存在相同之外,但本罪出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出于间接故意或过失;本罪的构成不以被私放的人员实际脱逃成功为要件。也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之构成必须在押人员已经脱逃成功,且造成严重后果。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
    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我们可以看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这样一种行为。这种情况是极不利于我国司法建设的公平公正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话,那么相关执法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执法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刑罚将更为严厉。这一罪行的存在对于我国司法建设来说是不可容忍的,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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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