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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易造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
释义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人危险场所:冒险进人涵洞,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冒进信号,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合明火,私自搭乘矿车,在绞车道行走,未及时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未戴工作帽;其他。
    12、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工厂安全管理必要性
    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
    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安全学习,从个人方面来讲,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从大来看,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
    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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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9: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