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物点拆迁该怎样补偿 |
释义 | 1、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采用专家组评估确定,可提出行政复议。 2、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拆迁房子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和编制拆迁计划。 文物点拆迁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征地补偿费用项目的详细说明。 文物点拆迁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征地补偿费用项目的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一、文物点拆迁该怎样补偿 1、文物古建筑拆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 2、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3、文物古建筑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二、征地补偿的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拆迁房子的程序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结语 在文物点拆迁中,补偿金额应由专家组评估确定,拆迁人有权提出复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拆迁程序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和编制拆迁计划。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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