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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未通车施工道路交通事故
释义
    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2.若是施工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驾驶员因没有注意到施工标识等原因,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由涉案驾驶员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现场高空坠物管理规定是什么
    应该加强管理施工现场,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要求进场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建筑物要设置好防护网,对建筑工地定期检查。这些都是施工现场高空坠物管理措施,施工方应该严格执行。如果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工人被砸伤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二、施工侵权的类型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思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背心理特征,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法等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来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错误判断、错误推测以及意外的动作。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技能低下、施工经验缺失、操作违章、冒险盲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消除。概括起来,能引起或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人是事故的肇事者,同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首先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械、物料、生产对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统称为物。物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不同性质的能量,在形状受到改变或能量意外释放时,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或物的形状、位臵可能改变而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一切能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物的状态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而且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决策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也反映了人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就建筑施工而言,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建筑材料有缺陷,施工机械带病工作,重大危险源未能识别,物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设施的安全度不够,诸如汽油、油漆、松香水等危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预防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管理上存在缺陷。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建设程序施工,违背操作规程作业。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或他人冒名顶替,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企业安全资金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重质量、轻安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跨岗作业,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巡视、检查、旁站不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不跟踪不复查。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盲目指挥,干扰施工企业施工,干扰监理单位监理,重抓进度轻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对监理企业安全失职的处罚避重就轻。这些都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是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可变的环境因素。
    良好的作业环境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却充满着可变性。同一施工工序和不同施工工序的作业环境都会因季节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工程地点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地质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与工厂的生产环境不同,建筑施工多是露天作业,多是高强度体力作业,因而施工人员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施工生产作业环境中,温度、湿度、噪声、粉尘、照明、振动、有毒有害物质,不但会影响施工人员的作业情绪,还会引发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中可变的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夏季的高温,冬季的霜冻,雨季或暴雨,干旱和洪水,弥天大雾,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有毒有害或高浓度粉尘场所没有防护,作业部位小于安全距离的高压线没有隔离措施。这些可变的环境因素足以引发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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