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纳税义务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3、适用税目、税率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6、减免税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