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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