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哪几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中关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规定以及关联债务人的认定标准。根据规定,债务人出现不经同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等行为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关联债务人则包括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担保义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务人如果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 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 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 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 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 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 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 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拓展延伸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虚假诉讼、恶意欠息;二、恶意逃废信用卡债务;三、恶意逃废网络贷款、高利转贷;四、恶意逃废房屋按揭贷款等。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损害其他金融参与者的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对于这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恶意欠债罪、信用卡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如果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拘留和刑事处罚等。同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也会给个人信用记录带来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个人未来的生活和发展。因此,任何人都应该遵守诚实守信、按时足额还贷的原则,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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