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有义务给业主办房产证吗 |
释义 | 开发商有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房屋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购房者申办房产证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 根据规定,,给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提交属开发商需报送的相关材料仅是其中一部分。主动提示买受人办产权证,向买受人收集相关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并提交到产权登记部门亦属于开发商的义务。若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承担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五)购房人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购房人已婚的: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的: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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